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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6 期 (2023年6月份)

從中國大陸預售屋爛尾樓風暴到保交樓歷程-相關法律問題剖析作者:林清汶

一、前言-中國大陸預售屋出現爛尾樓警訊

    「爛尾樓」建築是指建築工程已開始,在半途因故被迫停止而未能完成;「保交樓」乃由政府強力介入,作為不動產保證交屋任務。近十餘年來,中國大陸城市樓盤如雨後春筍不斷推出,房屋被推波助瀾炒作已失去住宅之意義,成為商品房價高居不下價格上漲十餘倍,早形成經濟上之隱憂。

    疫情以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放緩與房企債務危機,導致許多建案紛紛演變成為「爛尾樓」,從20227月爆發購房者拒繳房貸,蔓延多達100多個城市、300起以上的建案項目,成為加重中國大陸經濟惡化變數;如廣州、昆明、江蘇江陰,以及西安、長沙、武漢、鄭州等地,等重要城市地,當地金融機構則紛與建商商議達成停工專案解決困難;尤以,恒大集團2021年爆發財務危機,不斷出售不動產、股份等資產變現,旗下許多建案一度陷入停擺無法施工及交屋,恆大250萬套爛尾樓停工,買方求償無門,上百萬家庭血本無歸,恒大建設在中國全境被列入「保交樓」專案的建案共有706個,仍有38個尚未復工。中國大陸房地產業機構統計,剔除未能如期公布2022年中期業績的中國大陸上市房企後,在169家上市房企中有129家淨利潤較上年同期下降,占率高達76.3%;其中涉及的房企開發商除恆大,此尚包括新力、世茂等重要建設公司;根據中國大陸央行數據截至20223月底,中國金融機構公告的個人房貸餘額為5.8兆美元。

二、中央對於爛尾樓緊急拯救提出保交樓措施

    中國大陸預售屋爛尾樓風暴牽涉到「購屋民眾」、「開發商」、「金融機構」三方之重要權益,特別受到矚目與重視。此風暴引發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關注,紛紛推出相關政策對「爛尾樓」之政策性解決。先從政策性銀行借款再到地方各類專項政策,解決已售但逾期難交付住宅建設能復工並交付;2022728日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即優先強調房市問題,要求「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求地方政府責任來保交樓、穩民生」,首度讓「保交樓」列入中央政治局會議內容。再者,中國大陸央行、銀保監會聯合召開全國性商業銀行信貸工作會議,正式向6家商業銀行要求推出高達2000億人民幣,支援「保交樓」貸款計畫;此外隨著中國大陸官方持續釋出利多政策刺激房市,如頭期款降至2成,銀行調降利率,買房門檻降低等多種金融措施,均在穩定房屋市場。

三、中國大陸建商長期在法制上享受優惠制度涉有爭議

(一)對「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可抵押權

    事實上,乃中國大陸法制政策對於房地產開發商,長期過度保護所致。如開發商與預購人於合同成立時,銀行貸款即直接由預購人承擔債務並繳納銀行利息;易言之,開發商於預售房出售時即可獲取得大部分之抵押款項(可能被要求交付信託保管);乃其法律規定對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都可以構成抵押權之標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7:「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及第402395條等,均有規定抵押物可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再者,中國大陸《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第342:「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第362款:「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管理情況。」,即合同抵押權可包括「成品房」和「在建工程之建築物」。因此預購人在商品房未建築完成前,即與銀行成立抵押之債權與債務關係,並提供該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向地方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

    再者,(2018)最高法院民再19號案件中,《抵押合同》明確約定,「抵押物是指目標專案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上在建工程。但在辦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採用“抵押物清單”的方式,將在建工程抵押物的範圍限定在已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並為在建工程中已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每套房屋單獨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最高人民法院亦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權作為一種單獨的抵押權類型,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範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範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築物。」,並「及於抵押設立後抵押物上的添附工程。」;又工程竣工以後,「尚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前,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並未解除,且抵押物沒有滅失情況下,應視為抵押延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開發商可提前獲得銀行貸款對預購人不公

    開發商與預購人於合同成立時,開發商於預售房出售時即可獲取得大部分之抵押款項;然而,當商品屋上有瑕疵或無法履行交屋之情形,預購人(買方)僅得對開發商(賣方)依合同請求權利,但卻無法迴避銀行即抵押權人已成立之債務履行。據此,對於預購人簽訂合同後提前承擔債務利息,即陷預購人於不利地位;而建商於房產出售即可以由預購人負擔銀行利息或免除銀行債務,坐享優惠制度。而部分不屑建商甚至於與銀行勾串,提前挪用預購人支付監管(信託)之款項;在此情形下發生建商債務危機,眾多的預購人將蒙受鉅額損失將引發金融風暴;而且銀行債權求償倍極艱辛,乃房產恐正在建築中尚未完工轉為銀行債務人,房產無法完工入住,已支付開發商之款項石沉大海;仍要承擔銀行利息與債務情何以堪?爛尾樓風暴讓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無怪乎中央要緊急滅火,迅速提出金融政策三政策目標:一是阻斷、弱化風險外溢,二是維護住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支持剛性改善性住房需,等政府出面保證購屋者可以交樓之政策。

四、  語-臺商投資中國大陸房產時應審慎研判

   中國大陸建商過去受到制度上保護卻出現漏洞,未來各項相應反制措施監管機制將出台;如同臺灣在面對不動產狂飆時,陸續推出各項稅制與金融抑制措施。預售屋風暴從「爛尾樓」到「保交樓」過程,係由於中央政府強力、迅速介入,提出保交樓政策暫時穩住風暴;也沒有進一步擴大金融災難,但潛藏著危機仍然存在;房產價格應不會如同過去倍數成長,乃自然之理。

    臺灣預售屋須自建築物完成後,所有必要設施,如水、電證明及建造結構等,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築物所有權總登記後,始可辦理抵押權登記;大部分建商並提供履約保證,待雙方完成交屋手續後結算無異議後,再取得銀行結案尾款,較為合理有所保障。可鑑,中國大陸預售屋制度與臺灣迥然不同,臺商投資時應更加審慎研判;畢竟,政府不可能每次無限搶救。

(本文作者林清汶現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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