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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6 期 (2023年6月份)

有關資遣中國大陸員工的勞動法規程序作業及資遣費的計算等相關規定作者:蕭新永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位於廈門,因受三年新冠疫情之影響,擬縮小經營規模,減少員工人數,以降低成本,減少損失。因此必須依法資遣一些員工,請問有關資遣中國大陸員工的勞動法規程序作業及資遣費的計算等相關規定?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關於貴公司計畫擬縮小經營規模,減少員工人數,擬依法資遣一些員工,有關資遣員工的勞動法律法條以及資遣程序,資遣費用的計算,茲說明如下:

一、所謂「資遣」這個法律名詞,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的規定,員工符合資遣規定者,企業需依規定依法支付「資遣費」。在中國大陸的相對法律名詞叫做「解除或終止」,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各項有關解除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以及依照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有關終止規定,終止勞動關係的,企業需依規定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企業資遣員工的勞動法規及程序作業

(一)企業要資遣員工,解除理由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有關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則在程序上,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或者企業以第44條第4項、第5項的有關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終止勞動關係,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本條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小結

    有關資遣(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法條的規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與第44條的各項有關規定,其中也涉及到解除或終止的程序規定。另外《勞動合同法》第46條則是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之條件及金額之內容規定。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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