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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6 期 (2023年6月份)

中國大陸臺商涉及那些「間諜行為」會涉犯罪?作者:李永然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上海臺商王先生問到,從媒體報導看到中國大陸《反間諜法》新修正,且將自202371日起施行,臺商哪些行為會被認為涉及「間諜行為」,而遭「刑事犯罪」追究?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反間諜法》中所稱的「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危害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路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5.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6.進行其他間諜活動(參見中國大陸《反間諜法》第4條)。

  至於如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者,則構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陸《刑法》第110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至於「情節較輕」的,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註)的任務的;

2.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另外,如明知他人「間諜犯罪」,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國大陸《刑法》第311條)。

  如果臺商涉及實施「間諜行為」,而構成犯罪,中國大陸《反間諜法》第53條規定須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以上說明供臺商參考。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臺商張老師)

註、中國大陸《反間諜法》中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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