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4 期 (2024年2月份)
如何在收購臺企過程中順利處理勞動合同作者:孫國青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司計畫收購一註冊18年的中國大陸蘇州臺企,在崗職工50人,其中8成年資逾7年,當如何穩妥處置?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企業欲縮減規模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法規給予勞動者的相關權益規範:
(一)中國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金" 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 "經濟補償金" 時,加班費、提成、年終獎、通訊費補貼、定額餐費補貼、住房補貼,均應計入。年資權數,以12個月為限。工資基數,不逾企業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收購方就被收購企業職工成本的估值考量:
(一)收購方目的在於1.取得商標/生產訣竅;2.延伸產品線利基;3.壓縮市場進入時耗。
(二)被收購企業職工價值具不確定性 - 該企業連續5、6年虧損,第二代接手已3年,並無起色。過去3年內,陸續有技術部門員工離職;收購方懷疑價值型員工已另擇木而棲,在崗員工或轉業受挫、或圖安逸,其中隱藏不在少數的濫竽?
(三)收購方若要求賣方先依法支付 "經濟補償金",全數資遣在崗職工後,再由收購方依其需要聘回,恐剩餘不多的好員工拿錢走人,平添交易達成後之整併再造風險。
三、賣方的投資架構:
(一)鑒於賣方母公司當初以獨資方式經過薩摩亞間接於蘇州投資設廠,臺商張老師遂建議收購方協調賣方母公司,改以薩摩亞註冊的控股公司為交易主體,從而一箭雙鵰:
1.蘇州的交易標的,僅需申辦法人變更,
2.交易估值與付款統在境外達成,便利賣方的金流需求。
(二)基於交易標的在中國註冊的投資方並未變動,僅置換了公司法人的事實,被收購企業既無解除或終止在崗職工勞動合同的情事,也就沒有立即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法律義務。
(三)交易過程中,在崗50人的 "經濟補償金" 經過核算打包後設定象徵性現金折讓,由交易價金中扣除。
賣方樂於配合的關鍵因素,可能是實質交易中國註冊公司,可以境外收取外幣價金。
收購方則著眼於資遣不稱職員工的經濟補償準備金已然落袋,可以好整以暇
選、訓、用,充分實現併購價值。
(本文作者孫國青現為元本電子(股)公司董事長、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