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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期 (2024年2月份)

臺商解散企業時如何處理勞動關係及支付經濟補償金作者:蕭新永

一、前言

疫情管制鬆綁以來,中國大陸的經濟環境似乎後繼無力,再加上美中貿易科技的衝突日趨嚴重,內銷市場並無多大起色。一些臺商改變經營戰略,擬提前解散投資企業,撤廠退臺或轉進東南亞。由於企業解散在法律上涉及到許多領域,各有不同的退場機制。本文僅就勞動法令對於企業在解散時,涉及員工的法定權益如何處理,才不會造成勞動爭議事件,影響後續的清算程序。

二、臺商合法解散中國企業經營的法律規定

臺商經營者或股東會議決定解散在中國大陸所投資的工廠或公司時,必須符合中國《公司法》有關的解散法律規定;同時要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以及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的經濟補償之法律規定。

本文就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等三個層次分別說明如下。

(一)根據《公司法》229條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有關公司解散的法律規定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第一項)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等原因出現時,可申請解散公司;另外,依據《公司法》231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就是企業決定要提前解散的法律依據,依法解散順利完成清算程序。

(二)有關企業解散時,勞雇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之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最後這一段文字---「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就是指企業如果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解散時,還必須考慮到勞動關係的存續問題,也就是企業依法通過提前解散的程序,勞雇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關係被依法消滅,造成勞動關係的正常結束,因為有這種法定程序的定,員工的權益就會受到保障。

(三)有關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6),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給員工。

至於經濟補償如何支付?計算標準為何?綜合《勞動合同法》47條、《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的第2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員工月工資高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所謂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另外,如果是工傷員工,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23條的規定,企業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社會保險法》第39條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

就人資管理而言,工資及經濟補償、尚未繳納或補繳的社保費用等員工權益是企業辦理解散的核心問題,應以照顧員工的態度,依法協商解決。企業經營者透過機制疏通,以順利清算的辦理程序。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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