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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期 (2024年2月份)

中國大陸臺商撤資退出中國大陸市場需注意的相關法律法規問題作者:鄭瑞崙

一、問題簡要說明

中國大陸近年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貿易戰、地緣政治、外界環境的變化等影響,面臨與過往兩岸交流緊密頻繁時期不同的處境,部分商擬逐步縮小經營規模,亦有部分商擬調整產業布局,從中國大陸市場退出。

二、關於法律法規或實務處理之依據

中國大陸臺商自中國大陸撤資退出,主要以「資產處分」、「股權轉讓」、「公司合併、分立」、「清算解散」來進行。

(一)「資產處分」模式中,中國大陸臺商多選擇變賣公司資產,如出售廠房、設備及土地使用權等。惟不動產買賣之相關稅賦甚高,雖此前有不少臺商有意以「股權轉讓」的模式來間接規避賣方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負,然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表明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房地產」,實質上為房地產交易行為,應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股權轉讓」模式分成「直接股權轉讓」及「間接股權轉讓」。

「直接股權轉讓」中,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方,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之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繳納資本利得稅之稅率為10%、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之稅率為20%。在「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時,按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大陸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三)「公司合併、分立」模式,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四)「清算解散」模式中,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建議事項

(一)中國大陸臺商在處理企業資產,如土地、廠房及設備等,應對交易對手身份、資信作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工商註冊、變更基本資訊、企業信貸、質押擔保、貿易融資、司法判決、執行資訊、稅務處罰資訊、環保處罰資訊、市場監管處罰資訊、人社處罰資訊、公共事務處罰資訊以及相關風險提示。與對方進行交易後,在尚未收受貨款前,仍應積極關注對方之資力信用狀況,作為決定是否改變交易條件、採取法律行動等之參考。此外,由於中國大陸臺商直接出賣不動產需繳納之稅金,包括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稅負成本較高,故中國大陸臺商得評估是否以出租、合作開發等方式處分不動產。

(二)若中國大陸臺商欲以「股權轉讓」模式退場,亦應注意是否被認定為以股權轉讓之形式,實質為不動產交易行為,此部分可能被被稅務機關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綜上所述,中國大陸臺商在選擇退場途徑時,首先應了解相關法令、及稅務規定,必要時應與律師等專業人士討論、分析退場途徑之可行性,擬定適合的撤資方案降低相關的法律風險,從而順利從中國大陸市場退出。

(本文作者鄭瑞崙現為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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