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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8 期 (2024年6月份)

中國大陸辦理商品房承租應注意事項作者:張義權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我是今年在臺灣設立的跨境電商貿易商,未來主要經營業務為將中國大陸供應商發過來的產品,賣到美國與日本;成本考量,我們想要去中國大陸廈門租用倉庫或辦公空間,並派臺灣人去廈門收發貨、包裝加工,請問在中國大陸沒有商業登記的情況下,這種情形合法嗎/當地的房仲是否會租辦公室給個人? 或是是否會建議註冊個體戶在當地租用辦公空間/寫字樓?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有關您所詢問的中國大陸房屋租賃事宜,茲答覆如下:

一、根據中國大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121日第6號令所發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二、根據上開辦法第15條規定: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根據上開辦法規定,您如果要在廈門租賃房屋,必須擁有身分證明,才可以辦理租賃房屋登記,取得租賃證明。

四、簽訂租賃合同的內容,根據上開辦法第七條規定如下: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本文作者張義權現為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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