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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8 期 (2024年6月份)

中國大陸臺商企業已具破產原因,可向法院申請和解嗎?作者:李永然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商王甲在中國大陸上海設立「外商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已具有破產原因,但王甲認為仍有再生的機會,想利用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的「和解」程序,不知要如何處理?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95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所以在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中,除規定「破產清算程序」外,還規定「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能給予「債務人」帶來再生的希望,如果經營狀況能改善,債權人也能獲得較多的清償,從而也避免員工失業,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註1)。

  依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的和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受理,所以「債務人」申請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1.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依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3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註2)管轄;

2.要具有「破產原因」:依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破產和解原因」與「破產清算原因」同,即不能清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欠缺清償能力;

3.提出時機符合規定: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宣告後,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4.提出必備資料:包括破產和解申請書、和解協議草案及其他資料。

  「債務人」依照前述規定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即會做出「和解裁定」,予以「公告」(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96條第1款前段);隨後即由「債權人會議」進行「和解協議草案」的討論。

  至於前述的「和解協議草案」(註3),乃是指由債務人向法院提交的具體和解辦法,提供於「債權人會議」討論的文書,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

2.債務承認:債務人在和解協議草案中,無爭議地列明其所負的債務總額、債權性質、債權清償期限、方式等確定全體債權的必要事項;

3.債權清償的方式及期限;

4.確保執行和解協議的措施。

債權人會議就上述「和解協議草案」的討論,其通過係採「特別多數決方式」,即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97條),此乃側重於較大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註4)。一旦獲得通過,即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

以上說明,供中國大陸臺商參酌運用。

1、趙雷主編:新企業破產法講讀,頁218200691日第1版第1刷,中國工人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參見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3條。

3、「和解協議草案」也可以更詳細地包括:(1)債務人目前財產狀況的詳細說明,(2)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3)清償債務的方法,(4)清償債務的期限,(5)清償的比例,(6)協議內容落實的保證措施。參見余俊福主編:中國破產管理人實務,頁25720153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4、余俊福主編:前揭書,頁260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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