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0 期 (2012年2月份)

請舉例說明境外公司及OBU的利基作者:黎 堅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聽聞有許多的公司設立了「境外公司」,並以此名義轉投資大陸。請問這些公司可享受哪些優惠及節稅作用?因這些境外公司的資金皆透過OBU操作,政府是否查得到?請舉例說明。謝謝!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所謂「境外公司」又稱「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

  簡而言之,凡在我國國境以外登記註冊的公司都可稱為「境外公司」。但一般所稱的「境外公司」皆指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貝里斯、汶萊或薩摩亞等被稱為「租稅天堂」、「租稅樂園」或「避稅福地」的國家或地區所成立的海外公司。

  由於在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而吸引外國人到該地區設立公司,多另行制定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此特殊的領域被稱之為「境外或離岸法域」,亦即是所謂的Off-Shore),以提供「非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依據這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所設立的「境外公司」享受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另外,為保障這些「非居民」或「國際公司」的資產及商業運作,更以法律形式承擔及提供各項保密義務與措施(當然販毒、走私及洗錢等不法行為除外)。因此,根據這些特殊法例所成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著設立時間短,程序簡單,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而當地政府則每年收取定額規費,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則收取管理費、登記地址費等費用。境外公司並能享受到稅賦豁免、簡單、保密、安全、便利等特性。

二、台商利用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的利基和理由:

(一)以境外公司名義進行海外投資、參加國際競標、開展國際貿易或承攬海外工程時,可收吸收及規避風險。

(二)方便財務調度、資金使用,於追求報表合併時,更有助於台灣母公司業務目標之達成。

(三)以第三國「外商投資」身分到大陸投資,可規避政治風險。

(四)境外公司以設在國的身分可選擇與大陸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及「避免稅重課稅協定」之境外法域,非僅身分變更,更可享有投資保障及稅收優惠。

三、若資金皆透過OBU操作,政府是否查得到?

所謂OBU是Offshore Banking Unit的縮寫。是指某個本國銀行獲得政府特許,而在境外的某個國際金融中心經營國際銀行業務的海外分行。

  例如,國內某一家銀行獲得金管會或中央銀行的特許,前往在政策、法律及稅務上給予優惠,又沒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如瑞士、新加坡、香港或英屬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群島等免稅天堂,甚至汶萊國際金融中心(Brune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開設海外分行,以經營國際銀行業務。這家銀行在海外某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分行,就是OBU。其目的就是利用國際銀行開設一般及商業的境外帳戶,讓企業在財務運作及規劃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性。至於如何在此些國際或跨國銀行開設境外帳戶(海外帳戶),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至於海外公司能否規避政府查核的問題?試舉兩點說明如下:

1.台灣:根據台灣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投資海外或大陸地區,都必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即簡稱的向「投審會報備」。根據台灣有關稅捐稽徵的規定,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採原則係為「屬人主義」,公司(法人股東)境外的投資所得,匯回時會產生「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負。而且,未來公司若將這筆匯回的部份,以「股利分配」的方式配發給各股東,其個人則會再衍生出「綜合所得稅」的稅負問題。

2.大陸:按照大陸現利稅法規定,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例如:與境外公司)的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對於不按獨立企業往來交易,至少對於納稅額部分,大陸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對此,當境外公司與大陸交易時,就與政府稅務部門發生關係。

(本文作者黎堅現為大陸經貿專題自由作家、台商張老師)

(另外,為更進一步瞭解有關問題,建議讀者諮詢設有協助企業設立境外公司及OBU業務的專業顧問公司,亦可上網搜尋相關資訊。)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