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林先生
-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 問題內容
您好,請問一下,因為我有承接大陸公司的動畫設計,在大陸也有開設個人的銀行帳戶,但我這費用說要扣20%的稅,這樣完全沒利潤。但他們有說,用我在台灣的公司名義去承接,稅會比較省,然後設計費用是直接匯到我大陸的人民幣戶頭,不曉得這個說法是否正確?那開台灣的發票,給大陸公司可行嗎?稅會差多少?我發票開台幣,到他們會計帳,他們會自己去做轉換人民幣的方式嗎?或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再煩請老師解答。
- 問題回覆
一、首先針對您的問題先簡要說明如後:
1. 大陸公司支付貨款給非居民企業的臺灣公司,所要課征的稅務有兩個:一是增值稅(稅率6%)及其地方附加稅;一是企業所得稅(通常為簽約額的10%,如果合約數額低,其企業所得稅率也可能低至交易額的6%)
2. 大陸公司與臺灣公司的交易行為,依法是不得將貨款直接匯到您個人帳戶的,除非臺灣公司出具委託函。
3. 臺灣公司所開立的發票是無法作為大陸公司的合法憑證。
4. 基於“以客為尊”的概念,既然臺灣公司要向大陸公司收取設計費用,還是建議您以人民幣或國際通俗的美金訂約,至少可以減少雙方認知不一的情形,我個人不建議您採取新臺幣報價。
二、其次,在中國大陸設立公司,除了要負擔營業場所費用以外,還要面臨財務會計稅務等相關事宜,如果可以的話,以臺灣公司的名義和大陸地區的公司簽定設計合同,確實是比較省事且輕鬆的事情。相關的流程依序如後:
a.雙方簽訂合同;
b.大陸公司員工首先需在合同簽訂日起7日內上當地稅務局網站備案(美金5萬元以下可以免於備案);
c.持該合同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d. 到當地銀行匯出貨款予臺灣公司。
三、以臺灣公司名義與大陸公司簽定合同時,請注意下列幾件事情:
1.相關增值稅由那方負擔 : 依據您的營業行為,在中國境內應依法由大陸公司代開發票並繳交6%的增值稅,由於大陸公司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銷項稅額的減項,因此,建議您爭取該增值稅由對方(大陸公司)負擔;
2.相關企業所得稅由那方負擔 : 企業所得稅通常為10%,如果是由對方負擔,就意味著您臺灣公司的收入額是簽約金額的110%;
3.請大陸公司必須協助我方公司代為公證扣繳的稅款:依據我國所得稅
法第三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
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
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
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
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侯,
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
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貴公司在大陸地區所交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臺灣抵扣營利事業所得
稅,但是需要經過大陸公司所在地公證公司轉臺灣海基會認證,而由
於您並未在中s國設立營利機構,相關認證手續需由大陸公司代為處
理,是以,您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建議加注此項要求。
4.臺灣公司應在收到設計款項時申報當期營業收入,該營業收入適用零稅率;同時,會計年度終了時,應按權責基礎制認列相關收入。
- 回覆者
劉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