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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阿月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請問大陸賣房所得,在台灣報稅時,適用的所得年度是如何認定呢?例如2022年簽訂買賣合約,也收了訂金,但是主要的大部分尾款在2023年才匯入個人帳戶,這樣這一筆賣房所得應該要申報2022年度所得還是2023年度所得呢?另外也想請問,不論是沒有房產成本證明或是不想提供,台灣稅捐機關有辦法查得出來嗎?實務上使用核定課稅申報時,所需提供的文件中(例如買賣合約、大陸賣房稅單..等等),能夠看得出來成本是多少嗎?謝謝您!

問題回覆

1. 除非您願意先完成在2022年尚未收到大部分款項即同意將該房產過戶與買方,並給買方一訂時間寬限付款期間,否則,依照交易常理而言,我個人認為您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是在2023年買賣雙方完成各自應盡的義務後認定,

但是,由於未能看到您與買方簽訂的契約內容,我無法確定您這次財產交易所得認定的時間。一般而言,銷貨收入認定的時點為所有權移轉完成日,您可依據此原則了解本次交易所得得歸屬期間。

2. 來函提及本交易價金交付期間橫跨20222023年,如果您準備

   將該交易房款匯回台灣,請務必事前與房產所在地當地銀行諮

   商,了解匯回款項的相關應注意事項。

3. 如果您何無法確認原始取得的房產成本,您可以按出售金額的12%

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通常我國國稅局會要求

您提出本次房屋出售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本次交易的網上登記資

料及本次交易稅費資料作為本次申報交易金額的佐證。

至於您所提及無法或者不想出示原始取得房產交易資料(即原始購

入成本),國稅局通常是無法強制要求,也沒有特別的方式可以利

用本次交易內容設算您的原始成本。

回覆者

劉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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