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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馮天俊
問題類別

財務金融

問題內容

大陸地區銷貨折讓問題 本公司銷售產品至大陸子公司,完稅後產品由子公司內銷內地客戶。今因品質問題母公司對子公司做折讓,不良產品將直接於內地報廢不運回台灣,故90天付匯期限到時將減少該項貨款匯出。 問題一、就地報廢有無法律限制? 問題二、金額折讓部份在外管局該如何核銷? 以上,謝謝指教!

問題回覆

一、子公司因於進口時已完稅(即已完成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此貨品已不涉海關監管問題(為非保稅貨物),可於大陸境內報廢。 二、付款時需拿進口報關單進行付匯核銷(目前外管委託銀行於付匯時進行核銷),於付款時可減少折讓金額,進行差額核銷,即少匯後,報關單正本請銀行直接收走即可。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林森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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