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許清秀
-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 問題內容
我方廈門之子公司會計說:我方與業主之服務爭議致有理賠損失是屬營業外支出,由於營業外支出不能在稅前列支,要多繳企業所得稅?但我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2條,業外損失仍可列支及扣除所得稅!請教大陸之營業外支出可否抵減企所稅?
- 問題回覆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外,與業務有關業外支出應可抵減企所稅。
另依 貴公司損失性質是否符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如附件)規定,並須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故 貴公司須先將理賠損失情形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吳再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