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蔡心鑄
-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 問題內容
為避免潛在糾紛及確保出租方租賃商業物業的合法權益,如何在合作約定書中作細緻規定。 目前除一般約定外,亦增列下列兩點: 甲方須於簽約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乙方保證金RMB100,000,保證金於乙方回收機器設備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上协议如有增减,得另行约定合作之。
- 問題回覆
一、 由於陸方對於約定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有意見,故建議考慮約定由北京、上海之貿仲進行仲裁。彼時台方可選擇台籍仲裁員,而仲裁程序耗時較少,過程不公開,可自己決定仲裁員人選,較為可行。
二、 合約內容涉及不僅只於租賃,尚及於技術服務之提供與原物料之供應,此部分必須先確立商業模式,才針對商業模式具體化契約內容。
三、 合同之主體公司似乎為依據大陸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請申請人向公司專案人員再進行確認是否為台資陸籍企業。
- 回覆者
謝國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