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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高志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下,我現在均是向大陸工廠買貨,付完百分之三十訂金之後,大陸出貨前再付尾款。想請問下,就與大陸小型加工廠配合時,所簽定合約時,關於下列事項該如何處理:

1. 如何去查核該公司是屬於正當設立公司,如何去查核該公司設立人名稱?

2. 我們一般是他們簽完後,我們這裏再用他們簽完的電子檔回簽再掃描,有時候他們簽署後,沒有寄正本過來,只有電子檔寄過來,這樣若發生糾紛,有辦法去告他們嗎?若這樣不行,該如何處理?

3. 一般合約並沒有寫發生糾紛的處理法院,請問,若是寫在台北法院判決,日後可申張權益嗎?若是寫在大陸,是不是有糾紛時就要到他們大陸法院去告,還是說判決的法院要寫那裏比較好呢?

4. 與大陸公司做買賣,還有沒有其它該注意地方,也請不吝告知, 謝謝!

問題回覆

1. 關於公司查核可以上各地工商局查詢網站,可以查詢到公司名稱、營業項目及法人代表名字,有些工商局網站還可以查到董監事及股東名稱,若有查詢上問題,可以與我聯繫。麥世宏律師+8613632661302

2. 我們律師比較建議合同以電子檔簽署後,可以先進行相關內部流程,還是要請對方將合同用印版本寄給公司後,再用印寄回,大陸地區有糾紛訴訟時,法院還是會要求核對正本。若是金額比較大的合同,可以在大陸辦理公證程式。若僅有掃描檔檔,發生訴訟糾紛時,則需要將郵件及附檔在台灣做公證,並交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最後交由大陸地區公證協會處理,因為這樣流程要21天左右,所以要注意舉證期限的時間限制,也建議尋找熟悉兩岸法律的律師協助處理。

3. 一般管詳權的約定,我們一般是以誰會發生付錢的那方,為管轄法院,換句話說因為兩岸的法院判決還無法互相承認,所以要以能強制執行的法院所在地為佳。換句話說,若你們是訂貨付款人,未來產品有可能會有瑕疵賠償問題,就就以大陸地區的法院作為管轄地,否則即使你訂在臺灣法院管轄,勝訴了也無法執行。

4. 關於大陸合同簽訂的注意要點:
一、合同本身

  1. 要注意當事人主體、地址是否實際存在及簽約代表人是否經授權。
  2. 產品質量是否有訂標準,或有簽收的行為,針對物的瑕疵已說明。
  3. 若是出貨前付款,則需要先行驗貨,並將貨品數量及名稱、型號等註明清楚。
  4. 交貨的產品不能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權利瑕疵。
  5. 關於退貨及返修的標準及流程。違約責任要訂清楚金額或計算方式。
  6. 管詳權的選定,建議以沿海城市為主要仲裁地或法院,並標示於合同中。

二、法律制度本身差異
臺灣與大陸訴訟制度本質上的差異:常聽到台商說大陸司法不公,其實本質上存在許多差異

  1. 立案方式不同,大陸立案庭受理案件,臺灣收發處受理:大陸因為有立案庭,所以在起訴階段就會有立案庭法官來做書面審理,所以立案比較困難,而臺灣任何起訴立案,只要符合形式規範,法院收發處都會受理,所以大陸連律師立案難,何況一般老百姓了。  
  2. 大陸無準備程式,一次言詞辯論結案,臺灣有準備程式:大陸於舉證期限過後,做完交換證據後,立即進入言詞辯論程式,而臺灣卻有很多庭是準備程式,所以開庭時間也就會啦很長。而大陸一次言詞辯論庭就結案判決,常讓台商一時措手不及。 所以依照大陸司法制度準備法院程式,是台商要適應的不同所在。
  3. 大陸訴前保全及臺灣假扣押方式及意義不同:大陸沒有類似臺灣的假扣押規定,所以在訴前保全原則上需要全額擔保金,加上沒有類似的假處分制度,所以一般在大陸若能做好訴前保全程式,債務人也求償機會相對也會增高。
  4. 大陸的執行程式及查處財產不易:由於大陸沒有像稅捐稽征處查詢財產的連線機制,所以在執行及查處財產上,難度也比臺灣執行高很多。
  5. 大陸舉證期限的限制,臺灣可以在準備程式隨時舉證,舉證公證認證問題的差異:特別是大陸以外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都必須要做完兩岸公證認證程式,目前需要一個月左右,所以在沒有舉證延期的情況下,若台商屬於被告時,舉證期限時間壓縮的非常緊密,若加上行政幹預,台商便會處於不利的地位。
由於本質上不同,所以在大陸訴訟要非常注意觀念的扭轉,但因為大陸除了原則,例外情形很多,也需要依照每個個案做出不同的法律建議與判斷。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麥世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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