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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王秀美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問題內容

請問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台帳保證金具體應如何計算?? 可否提供樣品算法tks

問題回覆

敬請參考黎堅老師於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8期發表之諮詢專欄內容如後。 http://www.chinabiz.org.tw/chang/monthly/118-200808/118-08.asp 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的台帳保證金應如何計算? 黎 堅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最近聽聞加工貿易的台帳保證金制度有所調整,煩請解答有關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進出口時其台帳保證金的計算方法?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海關總署於1999年3月3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1999年第71號令),實行對加工貿易出口的企業實行A、B、C、D的分類管理,並設置配套制度名為「加工貿易台帳保證金制度」,旨在規範加工貿易企業守法經營。 大陸於1995年11月6日發布實施《關於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暫行管理辦法》,即經營加工貿易單位或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經批准可以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憑海關核准的手續,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向指定銀行申請設立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台帳,加工成品在規定的加工期限內全部出口,經海關核銷後,由銀行核銷保證金台帳後,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其中,對列入A類加工貿易企業,海關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列入B類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制(即不需將保證金實際存入銀行保證金台帳帳戶);列入C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時,海關對其備案進口料件收取應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之稅款100%等值的保證金;而對D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 根據大陸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規定,從2007年8月23日起,東部沿海10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從事「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進出口的企業,均需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即必須將保證金實際存入銀行保證金台帳帳戶)管理。所謂「實轉」管理就是要按照企業類型分別要繳納,其中,A、B類企業須繳納50%的銀行台帳保證金、C 類則必須繳納全額(100%)的銀行台帳保證金。此項政策的實施,將導致加工貿易企業的財務週轉負擔,使得企業的營運活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甚至財務結構不夠健全的中小型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將面臨嚴苛的挑戰。 依照大陸商務部、海關總署第44號公告,經營限制類商品進出口的A、B類加工貿易企業,其應繳納台帳保證金的計征公式如下: (一)經營限制進口類商品: 應繳納台帳保證金 = 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稅與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 × 50% (二)經營限制出口類商品: 應繳納台帳保證金 = 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 ×(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 綜合稅率 × 50% (三)若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加工製成品為限制出口類商品時,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征台帳保證金,計征公式同第(一)項。 (作者現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專案執行委員、台商張老師)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黎 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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