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林雅娟
-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 問題內容
請問如果要到大陸設廠,可以直接投資大陸本地人經營的工廠嗎?或購買整個廠房設備?是否有何限制?
- 問題回覆
一、請檢視該類工廠的經營項目,是否《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特定中外合資的要求及中方持股比例?若有,則 貴司可以考慮以新投資者方式進入現有工廠(買原股東部分股份 或 增資) 或 與中方新組成一家中外合資公司;若沒有要求中外合資,則 貴司可以考慮以新投資者方式進入現有工廠(買原股東全部股份 ) 或 新設立一家外商投資公司(新成立公司可以購買其他公司的資產)。
二、提醒之處
- 買原股東部分/全部股份 或 增資,新股東皆對原本公司的法律責任,建議 請專業人士進行DUE DILIGENCE。
- 資金方面:
2.1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註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者資產併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2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倪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