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魏巧楹
-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 問題內容
台商張老師您好想請問您:目前我們公司在評估是否要在大陸成立公司,總公司在台灣,在成立前的籌劃階段,先行請當地的派遣公司聘雇的派遣員工的日常性費用支出,可否透過OBU帳戶支付?該如何支付?可否先行租用當地辦公室?另外,雇傭的派遣員工的薪資,暫時請派遣公司代為支付並處理,但聽說非正確方式,故未來我們將如何因應為佳?感謝您的解答!
- 問題回覆
1、於中國當地聘僱員工並於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向主管機關登記。
(1)外國企業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擅自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之處份。
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活動,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議公司先行評估於中國大陸之投資計劃具體內容。若大陸投資事業初期之工作性質為非營利性,可考慮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可透過外事服務單位聘僱工作人員及租賃辦公室。若計劃在大陸成立子公司從事營利性之生產經營活動,公司正式成立後可自行租用辦公室及聘僱人員。
3、若 貴公司計劃直接在中國成立企業,在籌備期間的正常開支,可透過開立籌備帳戶的方式,以籌備處名義直接支付。
- 回覆者
杜啟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