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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翁誠政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若我高雄及廈門各有一間貿易公司,高雄為K公司,廈門為X公司。我K公司向台灣的A公司購買商品,而A公司委託大陸的B公司生產,並於大陸由B公司直接交貨給X公司。而X公司再售貨給香港的S公司。假設K公司支付A公司台幣120元,廈門X公司賣給S公司,廈門交貨價人民幣32元(未稅價)。 1. 請問金流應該如何支付較妥當?若K公司付台幣給台灣的A公司,那這樣算出口大陸嗎???有沒有進口稅率問題?? X公司有什麼消費稅或其他稅產生?? 2. 呈上題,若有稅產生,售價人民幣32元,完稅額變成多少? 3. 若出售至香港,會再增加多少稅額?? 4. 這麼多公司參與,請建議怎樣的流程是較好操作又省稅的方式? 謝謝

問題回覆

謹以您所敘述有關各家公司的交易模式說明如下:

1.  高雄k公司向臺灣A公司購貨,且支付台幣120元給臺灣A公司,交易內容是國內境內銷售行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給買受人,不應被視為出口,適用我國5%的增值稅。

2.  除非上述購貨行為所取得的產品是高雄K公司以自己名義出口到大陸B公司,才可以視為出口行為,適用我國零稅率。

3.  無論是由高雄為K公司或台灣A公司的名義出口到大陸地區,大陸B公司的進口行為需要繳交的稅務有進口關稅(依照進口商品HS Code的編碼決定關稅稅率),進口增值稅(17%),至於進口商品提貨人是否需要繳交消費稅,則視為商品性質而定。

至於是否需繳交消費稅,請參考《消費稅暫行條例》及《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即可瞭解所銷售商品是否應繳交消費稅及其稅率。

4.  大陸B公司將生產後的貨品交給廈門X公司,由於商品所有權的移轉並未通過海關出口,屬於境內應稅交易行為,應課征17%增值稅。完稅額為32 x1+增值稅17%),唯增值稅可以扣抵當期應交稅金-銷項稅額。

5.  廈門X公司賣給S公司屬於出口銷售,原則上無流轉稅的增加,但其進銷差額會產生企業所得稅。

6.  就來函內容來看,本案似是一個多角貿易行為,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對於外匯有所管制,有關金流的原則是:何人進口就應向進口報關人收取外匯;

中國境內企業是由生產商B公司或廈門X公司出口到香港S公司,由於在來信中未有敘明,且可能會涉及各方的商業機密,因此,無法給您相關金流的建議,只能說“出口人才有權收取外匯”。您如果還有疑慮,敬請再次來函,敬頌商祺。

回覆者

劉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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