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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吳蕙讌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 公司既有的投資架構為透過第三地BVI公司轉投資大陸A公司,該大陸A公司從成立迄今的盈餘均未分配,最近公司計畫成立另一家大陸B公司,若要適用「稅務總局及商務部於2017年12月28日發佈財稅[2017]88號通知,針對外國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且追溯從2017年1月1號開始適用。」之規定的話,擬跟專家請益下列問題: 請問 (1)大陸A公司從成立迄今的累計盈餘均可用以轉投資大陸B公司,對嗎? (2)要先將大陸A公司盈餘匯回第三地BVI公司,再由第三地BVI公司將資本金直接匯給大陸B公司,才能符合暫免預繳10%股息稅? (3)或是大陸A公司直接以其盈餘轉投資境內B公司,亦可暫免預繳10%股息稅? (4)要符合財稅88號文規定,投資架構設計是:第三地BVI公司--大陸A公司--大陸B公司 (由大陸A公司直接轉投資B公司) 或是 第三地BVI公司直接投資大陸B公司 再麻煩專家指導!!謝謝!!

問題回覆

一、境外母公司轉投資的A公司,只要是A公司歷年來未分配給境外母公司的盈餘,在201711日後才準備分配的盈餘金額都可適用此(2017)88號通知規定;但需注意此新的B公司營業項目必須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必需是鼓勵類才能爭取遞延納稅;

二、根據通知中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故A公司準備分配的盈餘(此時視為B公司的投資款來源)必須直接在境內由A匯到B公司名下帳戶,不能匯出至境外母公司帳戶後再轉匯入B公司帳上,但需提醒的是此時A公司是利潤分配企業,是為境外母公司的稅賦代為扣繳義務人,需依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需由A公司代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才可協助境外母公司實行遞延納稅,享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三、欲享有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投資架構上需為此境外母公司直接投資B公司;不適用於境外母公司投資A公司,A公司再轉投資B公司,則此架構下B視為A公司的直接轉投資公司,非屬境外母公司的直接投資行為。

回覆者

龔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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