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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楊祥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 我司上海子公司A目前有一筆應收款,對象是B,B是我司代理商 當初銷售的模式是A銷售給B,由B再銷售給終端客戶C 付款原則上也應該要是C-> B -> A 但因一些特殊的考量,A與B達成協議,款項由A直接跟C收,B也出了同意書,同意C直接付款給A,C也同意這樣做 但C的財務人員詢問當地的稅局(成都),稅局不同意這樣做 想詢問一下這在稅務上或法律上是否可以,對C或A來說會有甚麼問題,或我們可以通過甚麼程序來讓這事情可以進行呢? 十分感謝您的回覆

問題回覆

誠如題目所述,BA之債務人,而CB的債務人。如果從民法債權篇的觀點而言,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但下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轉讓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依民法之意旨及題目之敘述,C同意就其對B之債務直接付給A是可行的。

 

然而,從稅法的觀點而言,A銷售物品給代理商B,再由B銷售給終端客戶C,其間的流轉稅,包括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徵收對象的一類稅收。

回覆者

何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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