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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吳安琪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若欲和老公進行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但不知老公在大陸的資產有多少, 如現金, 存款, 基金, 不動產等, 該如何處理? 另外, 若有法院發行的離婚判決確定証明書, 可否適用於大陸法律, 進行大陸個人財產清冊調查? 或者有其它建議, 煩請提示, 謝謝

問題回覆

一、有關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於大陸地區民法無相關規定,但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且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此亦可供審酌,致一方婚前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屬夫或妻一方財產,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等,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則不計入(詳參婚姻法第十八條)

二、因臺灣地區法院對台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管轄權及審判權,故若妻子於臺灣地區法院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憑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與相關書面文件,先經臺灣地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為公證該等文書為真正後,再經兩岸文書認證程序,最後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民事裁判相關規定,申請認可台商所在地之中級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再憑該大陸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之文書,申請該中級人民法院為強制執行該台商在大陸地區財產,前開申請書在大陸地區法院立案前,同樣需經公證及兩岸文書認證。

三,致該位台商於大陸地區資產,能否於大陸地區財產調查,於申請大陸法院強      

    制執行立案後,可申請大陸地區執行局法官為財產調查,但因各地電腦連線

    及自行規範等不同,而有調查財產便利性差異,但若本身能較清晰了解該位

    台商老公不動產所在地之省市較詳盡門牌號碼?何家銀行有銀行存款?何

    家基金、股票等?較方便大陸地區執行局發函不動產交易中心、銀行、基金、

    股票等機關,達報查封目的,更方便日後變賣或收取等程序。

回覆者

鄭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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