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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Jenny Tsai
問題類別

財務金融

問題內容

請問在大陸對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供應商,轉讓後若該匯票有問題,公司是否需要對供應商負責?

問題回覆

:若該銀行承兌匯票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 作為前手的公司依法仍有清償責任;若承兌行為信譽較好的銀行, 較不會出現這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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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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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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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後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回覆者

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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