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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權永靖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您好: 請教問題如下父親(台籍)早年在大陸江蘇省徐州市購買一般商品住宅房(1戶-退休自住),商業門面房(1戶-出租店面),現因年事已高想轉移不動產給子女(台籍),請問(1)繼承方式與贈與方式有何差異?(2)若選擇 方式台籍子女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需準備哪些資料?需洽詢兩岸哪些單位?有無稅務等問題?(3)若選擇 方式台籍子女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需準備哪些資料?需洽詢兩岸哪些單位?有無稅務等問題?謝謝~

問題回覆

一、中國大陸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故不會如台灣地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有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規定,故以誠信原則,由被繼承人(父親)死亡時發生遺產分配法律效果最佳;而大陸地區繼承分兩種,其一法定繼承,其二遺囑繼承;因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所遺留遺產,法定繼承與台灣地區《民法》繼承編規定不同。中國大陸繼承法法定繼承順序,以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若父親為免第一順序繼承人多影響轉移不動產於子女權益想法,建議被繼承人生前書寫遺囑繼承方式較佳。

二、稅務問題為受遺贈父母房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只需繳納印花稅,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比贈與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還少繳契稅(請參中國大陸契稅法第6條第5款);如子女繼承父母價值100萬元房產,只需繳納0.05%即500元印花稅,以及5元不動產証印花稅。

三、而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中   國大陸《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立遗嘱把個人财產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於現《民法典》第1133條定有明文,而中國大陸遺囑繼承包含公證、自書、代筆、打印、錄音錄像、口頭遺囑等;若父親與子女現人都在大陸地區,大陸地區徐州涉台公證處書寫遺囑最佳,也省略將來真發生遺囑繼承事件時,須經《兩岸文書查證使用協議》比對規定;但現疫情嚴重,若海峽兩岸隔離時間長,若無法父親小孩同前往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建議以父親小孩同往台灣地區法院公證處由公證人書寫公證遺囑,如此書寫文詞會更精確。

四、前開公證遺囑辦畢後,若真發生受遺贈繼承事件,先由受遺贈人備妥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台灣地區身分證、死亡証明書、繼承系統表等(包括但不限於);這些文書先經台灣地區法院公證處公證,再由海峽交流基金會將公証過這些文書寄往江蘇省南京市公證員協會為比對經蓋上核實副本相符,才合乎《兩岸文書查證使用協議》規範,更便利文書往大陸地區公務機關使用。

五、又比對文書手續完成後,可到徐州市涉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因依據中國大陸《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凡涉及房屋土地不動產繼承,先經公証機關

為繼承公證,而該涉台公證處會先審核死亡証明材料、遺囑與受遺 贈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與大陸地區核發的不動產權證,也有公証員對受遺贈事實實地查看查驗後,製作出「繼承權公證書」,此「繼承權公證書」對於大陸地區不動產交易中心要換權證給受遺贈人時,土地及房屋登記部門會將「繼承權公證書」有高度信賴感,更有相當公信力;當然受遺贈人須繳交公證費。

六、經前開程序後,受遺贈人就可持公証書,原產權人權證資料;遺囑與前開比對相符資料身分證明,房地產交易中心亦會派人實際測繪後,交印花稅後,登記機關登即登載實際測繪新面積與新產權名義人為受遺贈人,並發新的不動產產權權證給受遺贈人,就此辦畢完成。

回覆者

鄭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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