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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royhuang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請問張老師: 台商大陸工廠聘任一外籍(亞裔,非台灣及大陸)為工廠之技術總監, 去年所簽之"技術總監服務合約書"已到期,但因大陸勞動合同法已實施請問是否必須改簽訂大陸規定之勞動合同法? 還是續簽原來的服務合約? 還是簽訂其他的合約? 謝謝指導.

問題回覆

依據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及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知,勞動合同法之適用範圍及對象為,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包括腦力勞動者及體力勞動者,包括中國公民及外國和無國籍之人)建立勞動關係者,均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之規範。 台端所詢問台商大陸工廠聘任一外籍人士(亞裔,非台灣及大陸)為工廠之技術總監,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企業與外籍勞動者間之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適用之對象,茲有疑問者在於該外籍人士受聘為工廠之技術總監,為經營管理階層之人員,其性質屬於「聘任」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而應受勞動合同法之規範? 根據中國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者,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及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18條;「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19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因此,台商大陸工廠聘任外籍人士擔任技術總監,屬於經營管理人員,依法應與聘任(委任)部門(如為公司制者,則為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之規範。 台商大陸工廠如於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與該外籍人士建立勞動關係,但尚未簽訂書面合同契約,依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即2008年2月1日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未於前述期限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及其施行條例雖尚無明確處罰之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第82條亦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因此,仍建議台商工廠應儘速與該外籍人士,依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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