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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趙慧如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大陸一員工懷孕,以安胎為由提出留職停薪三個月申請,現已屆滿,再提出申請續留職停薪三個月,預計有可能將會留職停薪至生產日. 公司可否不准? 又留職停薪期間是否列入工齡計算? 請問如何處理較為合理恰當? 謝謝.

問題回覆

1、“停薪留職”是大陸80年代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的產物,其最初產生於大陸的國有企業,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餘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 2、私營企業也借用此概念,與某些員工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在大陸的《勞動法》生效以後,該協議應同樣受到《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範。 3、“停薪留職”協定附屬于勞動合同,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停薪留職的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的期限。 4、貴公司依法僅有保障該女員享有90天帶薪產假的義務,以及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除該女員工出現重大過錯之外,不得解除與該女員工的勞動合同。貴司並無義務必須同意孕期女員工提出的停薪留職的要求,貴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與該女員工簽署停薪留職協定。當然,如果貴司同意該女員工的停薪留職,該期間應計算工齡。 5、如果貴司不同意該女員工的停薪留職,該女員工就應來公司上班,直至產假時方可休假。若該女員工拒不上班,待其哺乳期滿後貴司可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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