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林文祥
-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 問題內容
您的意思是說法律法條是以 1.我們中華民國遺產及民法相關法律為主嗎2.不是說大陸的房產要依大陸遺產及民法相關法律為主嗎 謝謝
- 問題回覆
一、查原問題摘要,本件為繼承事件,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被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均為臺灣地區人民,其繼承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之規定,倘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中有大陸地區人民,始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適用大陸地區民法之虞。是以,被繼承人遺囑之效力及限制,亦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故本件繼承關於遺囑及特留分之部分,於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規定均有適用。
二、依來函所詢,若本件被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均為臺灣地區人民,則繼承及遺囑之效力仍應以我國民法為準據法,已如前述。至於本件繼承涉及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之房產,僅係於辦理繼承登記時,須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與本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已獲之權利,要屬二事。
- 回覆者
薛西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