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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林文祥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您的意思是說法律法條是以 1.我們中華民國遺產及民法相關法律為主嗎2.不是說大陸的房產要依大陸遺產及民法相關法律為主嗎 謝謝

問題回覆

一、查原問題摘要,本件為繼承事件,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被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均為臺灣地區人民,其繼承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之規定,倘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中有大陸地區人民,始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適用大陸地區民法之虞。是以,被繼承人遺囑之效力及限制,亦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故本件繼承關於遺囑及特留分之部分,於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規定均有適用。

二、依來函所詢,若本件被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均為臺灣地區人民,則繼承及遺囑之效力仍應以我國民法為準據法,已如前述。至於本件繼承涉及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之房產,僅係於辦理繼承登記時,須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與本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已獲之權利,要屬二事。

回覆者

薛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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