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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黃爙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您好! 我父親在大陸福州有一間3層樓的房產,因老人家年事已高, 想把房子先過戶到我名下(家中尚有母親與3兄姐),將來由我支配分給所有繼承人.問題:1.家鄉的房子是農村集體土地,我們都住台灣非當地村民,無法過戶(閩侯縣事辦這麼回覆) 2.若我父親立遺囑,並第一順位繼承人都簽"拋棄繼承",我們還需要做哪些後續動作?目前兄長長年都在大陸工作,無法回家鄉辦理繁瑣的事務,所以由我出面處理,這些我們必須注意些什麼呢? 先感謝回覆

問題回覆

1. 關於是否可以辦理過戶,應該區分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別討論,謹析述如下:

(1)房屋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此,房屋「所有權」應該是可以繼承的財產。

(2)土地部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故不論是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個人或城鎮居民,均不能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權」;但就宅基地的「使用權」而言,依「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無論是否為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城鎮居民,於承農村房屋後,都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

(3)依《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全文如附件)第六條:「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之規定,可見「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應該仍然可以因為繼承而登記成為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人。

申請人所述與上引法規規定的內容不符,建議申請人委請當地律師再進一步了解確實的情況如何。

2.依台灣及中國大陸與繼承相關之法律規定(即:台灣《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及第2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第1項:「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前段:「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繼承人要在「繼承開始後」(即繼承人死亡後),才能放棄繼承,目前申請人的父親健在,各繼承人應該尚無法為「拋棄繼承」的表示。

3.申請人的父親可在生前依法立遺囑,建議可考慮採用「公證遺囑」之方式。

4.關於如何辦理公證遺囑,可參考下列司法院網頁,亦可詢問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回覆者

陳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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