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Q&A

詢問者
張忠明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敝公司與大陸一家貿易公司長期合作,原本帳款部分支付也算正常,不料從去年11月開始,就開始找理由拖欠貨款,雖經我司催收,卻仍無見效,因此我司翻開當初簽訂的合約書內容,載明"雙方如有法律爭議時,以台灣為仲裁地",可是卻發現對方早已將公司結束,另起爐灶,故而催收無效,對方也不理睬;請問張老師,這樣的情況下,我司是在台灣申請仲裁好,還是可以仿效台灣,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告呢?謝謝您~

問題回覆

1.雙方既然合約有仲裁條款約定台灣為仲裁地,那只能在台灣依據台灣仲裁法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俟取得仲裁判斷後再向大陸中級人民法院聲請認可執行。

2.但由於對方在大陸之貿易公司已結束,因此恐怕必須先查詢對方之財產資料才能持臺灣仲裁判斷向大陸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公司有逃漏大陸稅捐可以此向管理局檢逼對方出面解決。

回覆者

何志揚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