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徐小姐
-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 問題內容
即將在大陸設立公司和中國人合作烘焙業, 資金九成為中國人佔股55%,臺灣則為技術股,資金ㄧ成佔股45%,想請教應設何種公司對臺灣人形勢最有利且保障呢?合資、外資、中資各有何利弊呢? 及有其他須注意事項嗎?
- 問題回覆
103年04月08日已經針對徐小姐提出的問題,作了兩小時口頭總體性的解說、分析,以下臚列具體之相關法律內容,以便徐小姐選項參考:
一、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之相關規定
所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者,係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其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証書後一個月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憑批準証書向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提交該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証書或商標注冊証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應經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以 上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委派。董事長由中國合營者委派,副董事長由外國合營者委派。董事的任期為四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二、 依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之相關規定
所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者,係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
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應當自接到批準証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並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並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天起計算。
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合營各方未能在法定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3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1個月內繳清出資。未按照以上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清理債權債務;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四)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 回覆者
王泰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