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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林先生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請問: 如果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要如何在香港執行? (1)引用司法互助認證就可以 (2)需要在香港法院訴訟 公司設籍香港,工廠在大陸生產 再問若執行則要根據大陸或香港之 (1)民事訴訟法(2)強制執行法(3)非訴訟事件法

問題回覆

台端所詢第一個問題,依照過去香港司法實務的判斷,香港法院原則上並不執行台灣法院之判決;惟近來香港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則採准予執行之看法。是以,如台端已取得台灣法院之確定判決,應依香港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之規定,向香港法院申請判決登記後,進而在香港申請強制執行,但就目前司法實務之整體執行狀況觀之,台灣判決在香港執行的情形仍不顯著。 其次,台端所詢第二個問題,需先確立者在於所謂工廠設在大陸生產,是以一個獨立法人的方式於大陸成立抑或僅屬香港公司之分支機構。如為獨立法人,則香港公司應僅屬控股公司,基於法人獨立性,對香港公司之判決效力,應不及大陸之獨立法人(工廠),如欲對大陸工廠執行,則有另於大陸地區為訴訟之必要;如該工廠為香港公司之分公司,則台端所詢則僅屬大陸地區強制執行之問題,其執行即需依大陸地區之法律規定進行。簡言之,單純對於財產之執行,應依財產所在地之法律辦理,而得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的取得,則應視各該法律關係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林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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