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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蕭初禪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老師你好:我人在廣東地區、實地走了一下、請問在大陸地區、土地的租賃、必須要有何流程、或者必須問哪個單位才有土地租賃的訊息資源…本人實際訊問當地的仲介公司、幾乎是以廠房或已有建築物的物件租賃!那空地的資訊到底在哪裡?謝謝各大大

問題回覆

【從法律觀點】

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佔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

前者,從『土地所有權人』通常為城市土地原為劃撥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的範圍多用於原劃撥用地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情形, 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換言之,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較少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從上述說明得知】

1.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2.政策上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較少推行國有土地租賃。相關訊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可得知。

3.政策上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較少推行國有土地租賃。相關訊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可得知。

【補充說明】

1.從『土地使用權人』(通常為一般企業或個人)處承租通常稱為第二級市場。因土地使用權人以租賃方式利用土地而設定經出租人許可可以轉租、轉讓,但不能抵押。

2.土地租賃權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但在中國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土地可以無期限租賃而只規定實行有期限租賃。

3.土地租賃需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4.土地租賃需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回覆者

林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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