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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李易諺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問題主旨:諮詢有關大陸應收帳款呆帳公證問題(台灣企業非台商) 說明: 敝公司與大陸企業因業務上往來有應收帳款產生,因大陸企業債信問題,致使帳款無法收回產生呆帳,目前已逾二年,欲將帳上呆帳沖銷認列損失,唯國稅局要求國外呆帳認列須取得駐外使館的公證文件,因交易時間久遠,目前已不知對方企業的經營狀況,詢問有關大陸債權催收證明文件的申請程序: 1、如何向大陸法院申請進行帳款催收程序,以取得大陸法院追訴證明(或者對方他遷不明、倒閉、破產等證明)? --相關準備文件、申請流程、所需時間 2、取得大陸法院公證文件後,如何向海基申請驗證? --相關準備文件、申請流程、所需時間 煩請針對以上問題,提供協助,謝謝! 聯絡人:李易諺 聯絡電話:03-5634340 傳真電話:03-5780752 聯絡e-mail:aleclee@innovavision.com.tw

問題回覆

1、訴訟時效: 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法第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本件依問題意旨,該權利超逾訴訟時效,除非有137條及138條之情,否則本件之訴訟將遭敗訴機率甚高。 2、督促程序: 實現權利之方法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三條亦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3、有關不知債務人下落之送達方式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點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4、缺席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文書驗證: 請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文書查驗證作業規定。請逕向海基會詢問,就是程序進行而已,海基會非常有經驗。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郭清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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