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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HUANG,DE-CHIN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臺商張老師,您好!請教您:本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於大陸某市,向已擁有土地使用權證之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乙方)承租一地塊【租金僅係素地租金】,後由甲方出資自建廠房,但以乙方名義進行工程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等事項,完成後該廠房之房產權益,應如何登記或補充協議,使甲方之權益可獲得最大保障? 註:前項承租行為,係於俗稱之土地二級市場中進行,非直接向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 期待並謝謝您的回覆與建議。

問題回覆

1.根據大陸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貴公司如果向乙方承租土地必須經過國土資源局的批准,並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向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才算完備,不過貴公司雖然承租土地,卻又用乙方(即土地使用權人)之名義進行工程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等事項,則完工後之房屋,其所有權應登記在乙方名下。

 

2.貴公司向乙方承租土地,但又由乙方自己建屋,則貴公司只能向乙方承租房屋及土地,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

 

3.為確保貴公司權益,應要求乙方將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給貴公司,抵押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回覆者

張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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