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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賴衛勤先生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我公司在東莞有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為配合客戶考慮到華東地區設點,請告知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之優缺點?以大陸廠名義或海外控股公司為投資主體何者有利?

問題回覆

若分公司只是用來作發貨倉庫及營業推廣,則設分公司較方便,且可在分公司開發票,也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則合併總公司繳交若經審批核准也可由總公司開立發票即可(請參考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若成立子公司銷售總公司貨品則有二層發票之間題,且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各項稅務,會計,財務管理須獨立管理,總公司還要編合併報表,但外資投資企業以盈餘在中國投資設立子公司,可退還其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但子公司將不享有外資投資企業優惠。 以大陸廠為投資控股主体,大陸主体公司(母公司)是可享受投資額 40%退稅優惠(若不是用大陸主体盈餘去投資,則無此項優惠),但子公司不再為外資投資企業,且若為外銷公司轉單作業較不方便,若為內銷為主之公司則須再考量其他法令需要,以海外控股公司為控股主体,則子公司可享外資投資企業各項優惠,財務之操作也較靈活。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楊銀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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