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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林資隆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先進你好,最近在談一合作案,成員有:1位大陸人以及2位台灣人,預計在惠州設立一工廠,但是,獲得消息是台灣人無法以個人名義與大陸人合資,必須要以外資的身分才能與大陸人合資設立工廠,請問是這麼一回事嗎?另外,考慮到外資在大陸會受到當地政府機關各種關注,因此,以大陸人做為人頭直接設立工廠以避免遭受政府過度的關注,這樣是否妥當?以上問題還煩請回答,謝謝。

問題回覆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制定本法。

鑒於上述的規定,外國個人(目前臺灣投資者適用上述規定)可與中國大陸境內的企業或組織成立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但卻不可以與中國大陸境內的個人成立前述兩種性質的企業,請林資隆先生瞭解

 

針對「借人頭」投資的方式,由於成立企業的登記股東全部為大陸人士,故為內資企業,非台資企業,不受《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兩岸相關協定的保護。又,由於「借人頭」的關係,政府部門的登記資料顯示的股東是「人頭」,一旦該「人頭」不配合,實際出資的外方權利很難得到保障

 

以上說明提供林先生參考。

回覆者

蔡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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