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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施素卿
問題類別

勞動人事

問題內容

一、如大陸公司經營不佳擬資遣員工,依大陸法令應付給勞工的資遣費如何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另有當地員工說年資計算採"曆年制",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例如:2006年5月到職,2010年2月資遣,則2006年與2010年未滿一年的部分都各要算一年,亦即公司要支付5個月資遣費,這樣計算對嗎?還是應以實際用工時間計算?如是,未滿一年或未滿一月如何計算? 二、如果大陸公司經營困難可能面臨重整或解散,依法仍需支付員工資遣費嗎? 以上,請告知相關的法條依據,以便說明。謝謝您的答覆!

問題回覆

1.關於您提到,大陸公司經營不佳擬資遣員工,依大陸法令應付給勞工的資遣費如何計算?回覆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因此有關員工在2008.01.0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給付標準,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但至於經計算後,年資中出現【未滿一年】的計算方式,應看各地『勞動合同條例』的具體規定。因此請依照公司所在地之勞動法令規定辦理。 (3)至於有關員工在2008.01.0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所以正確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可以按照員工的工齡以2008.01.01為界線,分段適用處理。 2.關於『曆年制』計算工齡,則是對法條的誤解。請依照上述方式處理便可。例如:2006年5月到職,2010年2月資遣,適用勞動合同法之前,為2年7月,以2年計(不考慮當地法令時)為2個月。適用勞動合同法之後,為2年2月以2.5年計為2.5個月,合計4.5個月。 3.如果大陸公司經營困難可能面臨重整或解散,依法仍需支付員工資遣費嗎?答案是【要】。因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之一,依照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同上述規定。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周昌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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