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王鈺雯
-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 問題內容
請問我欲由台灣出口一般化妝品進入大陸,在台灣一般性化妝品不具醫療性作用,所以不需特別做任何檢驗,因此無特別的檢驗證明,只需與當地機關報備並產品說明要標示清楚即可,但在報關上要求要出具檢驗證明,這該如何處理?
- 問題回覆
根據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台端要進口化妝品至大陸地區,無論其品項是否具有藥效療用(在大陸稱之為”特殊用途化妝品”)等,皆需依據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 藥監局)的批文許可。
再者,申請該批文,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所發佈「衛生部化妝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即有相關規定,如下說明:
二、進口化妝品(原件1份,影本13份):
1.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申請表
2.產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據及功效成份的檢驗方法(特殊用途化妝品)
4.生產工藝及簡圖
5.產品品質標準(企業標準)
6.衛生部認定的化妝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7.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籤)
8.產品說明書
9.受委託申報單位應提交委託申報的委託書
10.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11.可能有助於產品評審的其他資料
12.另附未啟封的完整產品樣品小包裝3件
- 回覆者
黃謙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