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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林雄瀨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敬啟者 我父親原住上海,因38年隨軍來台,後因大陸改革開放,將原先在上海祥德路的祖產樓房一間歸還.並經約20餘年的努力,於去年將全部住於該房的多戶人家藉由政府及法院的確認完全清空歸還.繼承祖父遺產的共有四兄弟妹(除我父親在台灣之外,其餘都在大陸), 但是該房是以我父親名義歸還的. 我父親在去年底著手準備將房屋變賣,經所有繼承者無異議完全同意,並在法院公證確立. 我的問題是: 1.變賣完成後,取得的買賣所得人民幣在分配四戶兄弟妹完成後,如何將我父親的所得匯回台灣?需要哪些申辦手續? 2.我父親在台灣的第一銀行有戶頭,是否在辦理匯款時需要在上海的台灣第一銀行先行開戶?可否一次全數匯回?需要的文件如何申請? 謝謝貴單位各位專家的協助!

問題回覆

1.   依據大陸2012/11/19頒布的匯發﹝201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2/12/17起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於大陸出售商品房所得資金欲辦理匯出,可直接持下列文件至銀行辦理購匯(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如美金)及匯出手續:

(1)  身份證明文件(即台胞證)。

(2)  商品房轉讓合同(即房屋買賣契約)及登記證明文件。

(3)   「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

(4)   如委託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  任何一家有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均能辦理,不一定要在上海一銀開戶。

3.  在匯出金額方面,申請匯出的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除稅費後的餘額。銀行會檢查您申請匯出的金額與稅務證明中所載金額,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所載金額的銀行將不予受理。更重要的是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應「一次性」匯出,剩餘款項不得再次申請匯出。故除非計畫保留部分資金於大陸使用,否則宜一次全數匯回台灣。

 4. 另外,依照我國央行的規定,個人結匯金額超過美金50萬元,須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故建議台商朋友若售屋款金額較高,可先攜相關售屋交易文件至國內往來銀行,請銀行確認日後結匯流程無虞後再自大陸匯回。

回覆者

林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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