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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陳小姐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您好,我司與大陸公司交易, 對方請我們做兩套單,先是我們賣給境外公司, 再由境外公司賣給他們,但是現在大陸公司都不付款, 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

問題回覆

當事人詢問的內容過於簡略,故再詢問當事人相關事實,當事人回覆表示:「們與這間廠商之前算是經銷商的關係…目前廠商積欠我們約200萬台幣左右…我們不算是簽正式合約,都只有訂購單 」、「訂購單上也沒有保證人、沒有保函也沒有抵押」。

基於上述,我們理解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是:當事人的公司與境外的甲公司簽署訂購單;境外的甲公司與大陸乙公司簽署訂購單,如下圖:

 

當事人公司-------------境外甲公司------------大陸乙公司

            (訂購單)               (訂購單)

在當事人的公司未獲得付款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的公司與大陸乙公司間沒有直接簽署訂購單或買賣契約等文件,大陸乙公司也沒有在當事人公司與境外甲公司間的訂購單中為境外甲公司的付款義務擔任保證人,基於「契約相對性」的原則,除非當事人的公司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規定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證明大陸乙公司係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於本件系指大陸乙公司)利益,請求大陸乙公司對境外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否則當事人的公司對於大陸乙公司沒有直接的法律上請求權。

當事人的公司可以考慮採取的法律途徑包括:

一、向境外甲公司(及大陸乙公司)發律師函,請求其給付積欠的款項;

二、依據當事人公司與境外甲公司間的訂購單所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向境外甲公司提起法律訴追程序。但建議先查詢境外甲公司是否有資力,以免徒勞無功。若在當事人公司與境外甲公司間的訂購單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條款,則要考慮依「以原就被」的原則,到境外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三、在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本件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前提下,向大陸乙公司提起法律訴追程序,請求大陸乙公司對境外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回覆者

陳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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