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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tracy yu
問題類別

權益保障

問題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如果要在大陸與兩名大陸人各佔1/3股權開立一間進出口貿易公司,台灣人需要提供什麼文件與證明, 還有在大陸與股東合資的風險最需要注意事項為何?先在此謝謝您的播冗回覆。

問題回覆

1.依據下列法令,至大陸投資應提供以下文件及注意下列各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2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3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4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5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6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畫、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7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8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9

  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2.另外應注意避免使用人頭擔任負責人及不要逃漏稅捐。

回覆者

何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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