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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蔡晴梅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我司目前尚未在大陸設立公司 1.請問一下我司可以由台灣出口產品到大陸客戶處,再派工程人員前往大陸客戶處安裝產品嗎? 2.我司在大陸依相關規定設立辦事處後(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我司由台灣出口產品到大陸客戶處,再由大陸辦事處派員前往客戶處安裝產品,這樣可有違反大陸對辦事處相關規定? 3.大陸辦事處所產生之稅費等台灣公司如何入帳?是按照費用科目直接入帳嗎?(大陸辦事處有經投審會核准)

問題回覆

問題1:可以安排人來提供安裝服務的收入是否有另簽合同,如果有另簽合同,需要服務收入代扣稅金;如果不另簽合同,那麼銷售合同簽字時就需要注意。

問題2:大陸辦事處只從事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例如:聯絡客戶、推廣企業品牌等),不能從事其它有營利的服務。

問題3:在大陸設立代表處,代表處日常經營產生的稅金臺灣按照臺灣當地會計準則入帳;臺灣公司有可能需要掛上海代表處往來科目,年底再進行合併申報。

回覆者

偕德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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