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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陳怡靜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我司會有自購零件,自行組裝設備的情形 也會有從舊設備拆解可用零件 ,與自購零件再組裝成新設備 請教如下: 上面的稅務處理方式為何?? 1、自購零件組成新設備,會含有人工組裝成本,這個在大陸的稅務處理上,是否是視同銷售??人工成本認列設備成本時,稅局會看什麼文件?? 2、拆解舊設備零件做備品使用,或組成新設備,是否也是視同銷售??若不是視同銷售,那麼此部分認列進新設備成本的合理憑證會是什麼?? 3、上述行為若是視同銷售,是否進銷項稅額可互抵??可以免繳17%?? 4、延續第2題,以舊設備的零件做備品使用,或組成新設備,那麼舊設備的報廢損失,是否是直接扣除該可用零件的成本,該如何申報?? 5、承上題,因我們會自行估算此舊設備零件的成本,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資料給稅局??來說明我們自行估算成本的合理性??

問題回覆

一、 稅法規定:

A《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B.《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C.《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二、 已經抵扣進項稅額,不需要作任何調整。《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公司原本取得材料進項稅額及(20090101後新購置)機器設備進項完全符合增值稅抵扣條件,可以抵扣。

回覆者

倪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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