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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吳蕙讌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老師 您好, 我司上海公司會計小姐告知,客戶要求我司開立增值稅發票,以利執行內部請款作業,惟我司會計小姐於開立增值稅發票時,即認列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但開立增值稅票當下,貨並未出給客戶,我司認為有虛增營收之虞,想請她更正帳務處理,但她回覆是當地稅局的規定,開立增值稅發票即需認列銷貨收入,想請教老師,是否真的有"開立增值稅發票即需認列銷貨收入"之規定,即使貨尚未交付予客戶? 另,不曉得針對客戶要求先開立增值稅發票之帳務處理,老師有無建議之處理方式? 再煩請老師您指導,謝謝您!!

問題回覆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開具發票的時點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另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而言認列收入與開具發票的時間可能不一致,根據上述規定,  貴司除有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情況下,可先開立增值稅發票後認列收入之情形外,不宜提早開立增值稅發票。

 

另由題意所指「開立增值稅發票,以利執行內部請款作業」,  貴司可與客戶協商以買賣合同或確認訂單等單據替代增值稅發票給客戶內部請款作業,收到銷售款開立增值稅發票,貨物發出後認列收入。

回覆者

吳再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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