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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Vivian lee
問題類別

房地產業

問題內容

您好,請問張老師: 我和先生都是台灣人,公婆在東莞開間小工廠,後來身體不好回台灣都是我先生在經營,婚後在東莞有買一間房也生了2個小孩,房產證上面是我先生的名字,2016年3月我先生因病過世的很突然沒有任何遺言,當初買房子錢不夠有請婆婆幫忙房貸買房,我先生跟我說每年也有給婆婆家用跟房貸,但我婆婆說我先生的錢跟她是一起的房子也是她的,現在東莞的房子我小叔在住,暫時也不能賣。 1請問房子過戶是否有時間性。 2.我婆婆是否可以霸佔房子嗎,房產證在我手上。 謝謝

問題回覆

     就財產繼承方面,若房產證上之名義人為先生,則先生為此房屋之所有權人,先生過世後即成為遺產。涉及台灣人民在中國境內遺產繼承問題,係以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的方式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2月27日頒布了《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對於「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做的解釋,指的是參照適用的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包括民法通則第八章以及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依中國繼承法,婆婆亦為繼承人,故該房屋應為Vivian Lee小姐、婆婆、子女二人共有,因此,婆婆亦為房屋所有權人。Vivian lee小姐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32條之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自己、子女二人、婆婆,按該條規定,此種登記須於事實發生後辦理,但並未規定期限。
    若不欲婆婆成為房屋所有權人,由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决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台灣之判決可以在中國申請認可以及執行,因此可能的做法為在台灣之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將該房屋分割後執以向中國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結論:
1. 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繼承人,並無時間限制。
2. 依中國繼承法婆婆亦為房屋所有權人

回覆者

范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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