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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楊小姐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台灣母公司以法人名義100%投資大陸南京子公司,當母公司股東(皆為自然人)將股份全數轉讓給另一法人時, 且子公司的股東(法人)不變,法定代表人會變更,這樣的情形须於南京繳交股權間接移轉所得稅嗎?」適用2015年7號文嗎?

問題回覆

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1.台端所述應為中國大陸的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所發佈的《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該公告是繼該國稅總局於2009年所公佈的《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即俗稱的698號文,做一政策延續說明。

 

2.台端所述的股權移轉方式,實屬為上述公告中的相關規範。依其公告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報並進行納稅評估。

 

3.順道一提,坊間企業常有質疑,境外控股公司進行股權轉換,若無自身主動申報,大陸相關單位如何查核了解。就我們長期於當地執案經驗,當台端企業變動其大陸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多數董事會成員時,在申報相關變更程序時。工商、外經單位極有可能要求提供最新的該境外控股公司經由中國駐當地大使館的認證文件。並要求如實追蹤至最終自然人。以茲了解是否有境外控股公司進行股權轉換之事宜。

回覆者

黃謙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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