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楊小姐
-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 問題內容
「台灣母公司以法人名義100%投資大陸南京子公司,當母公司股東(皆為自然人)將股份全數轉讓給另一法人時, 且子公司的股東(法人)不變,法定代表人會變更,這樣的情形须於南京繳交股權間接移轉所得稅嗎?」適用2015年7號文嗎?
- 問題回覆
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1.台端所述應為中國大陸的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所發佈的《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該公告是繼該國稅總局於2009年所公佈的《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即俗稱的698號文,做一政策延續說明。
2.台端所述的股權移轉方式,實屬為上述公告中的相關規範。依其公告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報並進行納稅評估。
- 回覆者
黃謙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