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 詢問者
- 楊舜媚
- 問題類別
海關運輸
- 問題內容
南京公司提供出口勞務須向稅局及科技局提供哪些文件 作業時間須多久?
- 問題回覆
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6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故此,若該南京公司對境外企業提供勞務,無需額外書面或程序向當地稅局提出申請,依一般收入認列即可。
另外,此企業營業行為並非科技局業務範疇,無需向科技局報備。
- 回覆者
黃謙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