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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楊小姐
問題類別

會計稅務

問題內容

請問台灣公司委託南京公司提供勞務給在中國地區的客戶,台灣匯款給南京公司, 大陸外匯局是否有管制金額,南京公司需準備哪些資料才可收取外匯,作業時間多久才會到帳呢?

問題回覆

根據與台端電話諮詢後,相關諮詢回覆如下

 

1.台灣公司與南京公司為母子公司,其交易往來需關注關聯性交易等環節。

 

2.現行的外匯管理局相關業務,大都下放至轄區銀行單位進行自理監督及管理執行。故此台灣母公司委託南京子公司於當地提供勞務,當台灣母公司支付此筆勞務費用時,南京子公司需要提供雙方合同至銀行備案核銷即可收取該筆外匯。到匯時間依各銀行作業而定不一。

 

3.再者,台灣母公司應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五條所規定: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前二項之扣繳事項,適用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為其南京子公司辦理所得稅等相關稅則扣繳。

回覆者

黃謙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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