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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蔡明軒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您好,我父親在去大陸前公司有提議由扣除薪水方式來加入成立大陸公司的股東.最近父親已即將退休,不知如果要退股有無須注意地方. 因為父親與公司最近談得不是很好,公司方面總說目前公司沒錢但我們發現有很多轉投資還要求先簽退休協議書. 目前可得知的資訊是:該公司是美商獨資在大陸的公司,已成立約20年. 如果說被強迫退休,該如何取得有效力的股東證明. 感謝您的協助.

問題回覆

本件諮詢人之父親(下稱「當事人」)如欲取回股款,涉及下列兩個層面: 一、 以投資人之身分主張權利:首先要確定者為當事人是否確已取得股東身份,如尚未成為股東,則無所謂退股問題。股東身分應以登記為準,但以我們的經驗來看本案描述之情形,有辦理登記之可能性不高。若確無登記為股東,此時則必須看當事人與公司間是否有契約,如果有,關於退股或取回投資款項等是否有相關約定。如無契約或契約無相關約定,則必須自行跟公司協商如何取回投資款項及如何折算可取回之金額。若投資後公司有虧損,當事人可能必須承擔虧損之風險,一般投資人買賣股票亦是如此。 二、 以員工之身分主張權利:由於出資金額是由當事人薪水中扣除,如上述取回投資款項談不攏,可主張積欠工資,依勞動法請求拖欠或未足額支付的報酬。另外除非當事人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公司應不得強制其退休,否則可能涉及勞動法。上述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之情形,當事人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以保權益。

回覆者

台商張老師:王悅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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