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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楊怡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我公司業務為進口化學品,在大陸銷售,原打算在深圳設立一外商公司(之前諮詢過),現考慮設立離岸公司,我公司的業務能否設為離岸公司,如可以,怎麼設?離岸公司與直接在深圳設立外商公司有何不同,有何利弊?TKS!

問題回覆

一、若大陸客戶同意以下操作方式,可採離岸公司方式運作: 1. 交貨地點約定在大陸以外(如香港 台灣等),大陸客戶自行報關進口,貨款直接由大陸公司安排款項匯入離岸公司帳戶; 2. 貨以離岸公司放在大陸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如保稅物流園區),大陸客戶自行辦理報關進口,保稅物流園區安排物流等,貨款直接由大陸境內帳戶匯入離岸公司帳戶; 3. 貨先安排採進口方式賣至大陸貿易公司(貨款直接由大陸匯入離岸公司帳戶),貿易公司再以國內銷售方式出貨給大陸客戶(大陸客戶付款給貿易公司) 若大陸客戶不同意上述合法模式,離岸公司無法合法完成銷售。 二、自行在深圳設立外商投資之大陸貿易公司(設立後, 需按月申報財報、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等,每季暫繳申報,年度所得稅申報等;合法雇佣員工的薪資/資遺費/社會保險要求等),若無合法獲利,維持不易!該公司可在大陸合法雇佣員工、開立大陸發票及銀行帳戶、在大陸境內合法銷售貨物! 離岸公司視地區,設立成本及維持成本一般較低,不在設立地點營業不必在當地繳稅;不少台商運用其進行三角貿易行之有年,惟各國稅局對離岸公司開始留意(可能會查詢是否會有實質課稅情形),提請注意! 請進一步了解大陸客戶可接受的模式,與專業人員評估其操作及風險!

回覆者

倪 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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